办理对象
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人
办理条件
1、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或者缴费不满一年但本人仍有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按规定已办理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手续,并有求职要求的。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四十六、四十七、五十条 ;
2、《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十六、十七、二十二、二十九、三十、三十一、三十二条 ;
3、《广东省社会保险经办业务管理规程(试行)》(粤劳社办[2006]298号)第二、三、四、六、八条 ;
所需材料
1、 《失业保险待遇申领表》
2、 失业人员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 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有劳动争议的需提供裁决书或判决书原件及复印件
4、 开户人为失业人员本人的银行存折(暂时指定为广发银行)原件及账户页复印件
5、 《就业失业登记证》 (注:所有复印件须以A4纸格式提供)
表格下载
1、《失业保险待遇申领表》 ;
1、申请人网上办事大厅下载或到市社保局失业待遇申领窗口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申领表》并填写,应当在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或者劳动争议的裁决、判决之日起60日内,本人持申领所需材料到市社保局失业待遇申领窗口进行申请。 2、窗口人员对纸质材料进行初审并受理。每月1至20日为受理时间; 3、10个工作日审批完毕,相关待遇于审批完毕的当月28日划入失业人员账户; 4、审批完成后,申请人到市社保局失业待遇申领窗口领取待遇核定资料。
1、申请人通往网上办事大厅递交相关电子文档,进行网上申请; 2、窗口人员对电子材料进行初审并受理。每月1至20日为受理时间; 3、10个工作日审批完毕,相关待遇于审批完毕的当月28日划入失业人员账户; 4、审批完成后,申请人到市社保局失业待遇申领窗口领取待遇核定资料。
法定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
办理窗口
窗口名称:6号养老失业窗口
工作时间: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7:30(节假日除外)
地 址: 茂名市迎宾三路市社保局一楼业务大厅
联系电话: 2897896
交通指引:
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监督电话
0668-2895316
常见问题解答
1、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能否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答: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在此期间,失业人员按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后,失业保险基金不再负担缴纳医疗保险费,如果失业职工自愿按照规定参加医疗保险并全额缴费的,可继续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如果不继续参保缴费,则按有关规定停止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2、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否参保?答: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以参保,但本次失业保险金停发,如其再就业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规定缴费,再次失业,符合申领条件的,其上次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余下期限可与本次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累计计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