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对何为保证人、保证形式及责任做了明确规定:
第七条“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
第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有:
(一)一般保证;
(二)连带责任保证。”
第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
(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
第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综上,担保人的风险在于,一旦债务人无力或拒不履行还款义务,则担保人将成为被告,并由被告角色转换成为被执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