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对象
法律援助申请人
办理条件
1、公民申请法律援助,具备以下条件的,可以获得法律援助:
(一)所申请的法律援助事项在本省审理或者处理;
(二)符合省人民政府及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
(三)因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需要法律帮助。
2、民政部门直属管理的非营利性质的福利组织,因维护其合法的民事权益需要法律帮助的,法律援助机构根据其申请可以提供法律援助。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办理案件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所属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4、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可以依照前款规定申请法律援助:
(一)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属于一级或者二级智力残疾的;
(二)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委托辩护人的;
(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
(四)案件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5、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诉案件中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可以向办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所属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办理依据
1、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 ;
2、《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 ;
3、关于刑事诉讼法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 ;
所需材料
1、 法律援助申请表。填写申请表确有困难的,由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转交申请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代为填写
2、 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申请代理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3、 法律援助申请人经济状况证明表
4、 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案件材料。
5、 申请人持有下列证件、证明材料的,无需提交法律援助申请人经济状况证明表:(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者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二)农村特困户救助证;(三)农村“五保”供养证;(四)人民法院给予申请人司法救助的决定;(五)在社会福利机构中由政府出资供养或者由慈善机构出资供养的证明材料;(六)残疾证及申请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无固定生活来源的证明材料;(七)依靠政府或者单位给付抚恤金生活的证明材料;(八)因自然灾害等原因导致生活出现暂时困难,正在接受政府临时救济的证明材料;(九)法律、法规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能够证明法律援助申请人经济困难的其他证件、证明材料。
表格下载
1、无 ;
法定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 5 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 3 个工作日
办理窗口
窗口名称:茂名市行政服务中心
工作时间:周一到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节假日除外)
地 址: 茂名市油城七路3号
联系电话: 0668-2898993
交通指引: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监督电话
0668-2288206
常见问题解答
问:提交申请材料应当注意什么问题?答:1、法律援助申请人经济状况证明表应当由法律援助地方性法规、规章规定的有权出具经济困难证明的机关、单位加盖公章。无相关规定的,由申请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所在单位加盖公章。 2、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服刑人员,劳动教养人员、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申请法律援助的,可以通过办理案件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或者所在监狱、看守所、劳动教养管理所、强制隔离戒毒所转交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