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广东省人大常委会2006年9月28日发布)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收到法律援助申请及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证明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按以下情形作出决定”。
2、《东莞市法律援助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法律援助活动。”"/>
办理对象
面向个人
办理条件
1、所申请的法律援助事项在本市审理或处理,或者本市户籍人员的法律援助事项在本市外审理或处理;
2、符合《广东省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规定》确定的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或者属于《东莞市法律援助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人员;
3、申请法律援助事项属于《东莞市法律援助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范围。
所需材料
1、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2、法律援助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申报表及家庭成员申报表申请人。申报的个人及其家庭成员资产,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居委会或者村委会进行核实,并出具证明意见,证明申请人无能力或无完全能力支付法律援助服务费用。 3、与申请事项和请求相关的案件材料。 4、法律援助处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人进行法律援助咨询,经工作人员初审后领取表格。 2、申请人递交申请书及有关经济状况和案件的有关材料。 3、法律援助工作人员对申请人的案件情况及经济状况进行审查并提出拟办意见后,报市法律援助处负责人审批。 4、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向申请人发出给予法律援助通知书,由法律援助处自办或指派律师事务所承办。 5、不予法律援助的,申请人对不提供法律援助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东莞市司法局提出。经市司法局审查认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责令市法律援助处提供法律援助;认为申请人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维持市法律援助处不予援助的决定。
网上办理流程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7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5个工作日
办事窗口
东莞市法律援助处
工作时间:法定办公时间
办事地址:东莞市东城西路189号司法局办公大楼
联系电话:22480212
交通指引:“城市花园”公交站
各镇(街)法律援助办事处
工作时间:法定办公时间
办事地址:详见附件列表
联系电话:详见附件列表
交通指引:
收费标准
不收取费用。
办理依据
1、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国务院令第385号)第十八条第一款